| 新华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承办部门 |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
| 1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统筹区域内参保单位和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3次 | 现场检查 | 新华区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双随机是跨部门松查,其他不是跨部门检查。 |
| 2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 | 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3次 | 现场检查 | 新华区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双随机是跨部门松查,其他不是跨部门检查。 |
| 3 | 医疗保险稽核 | 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2016年2月1日施行 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十一条。 |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3次 | 现场检查 | 新华区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双随机是跨部门松查,其他不是跨部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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