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 检查计划 - 科局 - 医疗保障局

新华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5-06-12   来源:
新华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承办部门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1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统筹区域内参保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3次 现场检查 新华区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科 双随机是跨部门松查,其他不是跨部门检查。
2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 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3次 现场检查 新华区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科 双随机是跨部门松查,其他不是跨部门检查。
3 医疗保险稽核 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2016年2月1日施行 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十一条。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3次 现场检查 新华区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科 双随机是跨部门松查,其他不是跨部门检查。

网站地图 |

主办单位: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主办 电话: 0317—3011402

网站标识码:1309020003 备案号:冀ICP备12021913号-1 沧公备1309020200020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xhqwxb2018@163.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7-2163764

推荐使用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