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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日期:2025-06-13   来源: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行政检查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2 对典当行的行政检查 1.《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3 对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行政检查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4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检查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一条;
2.《河北省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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