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新南罚决〔2024〕06号
单位名称:新华区鲨马理发店,法定代表人:赵建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02MAOG******,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泰和世家***********。
接沧州市新华区卫生健康局案件移交,2024年9月11日沧州市新华区卫生健康局对新华区鲨马理发店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你单位:1.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监测;2.1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执法人员李刚、苑萍萍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核实,经核实:证实2024年9月11日沧州市新华区卫生健康局对其店铺进行了检查,确认了现场检查情况属实。本机关于2024年09月13日对你单位在从业人员无健康证、公共场所检测报告过期后继续营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9月11日在从业人员无健康证、公共场所检测报告已过期后继续营业。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排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案件移送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及时进行改正,并自觉配合调查,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九章第三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卫生指标进行卫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贰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地址:中国工商银行沧州市南门里支行),账号040801032930051120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沧新罚没字第130902003号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4年10月0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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