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新南罚决〔2024〕05号
当事人:张宝林,身份证号:130902XXXXXXXXXXXX,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XXXXXXXX。
2024年6月12日,接群众举报,沧州市新华区民族路尹家胡同所建房屋二层(二姐饺子馆),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我办迅速派遣执法人员刘亚宁、李勘赶赴现场进行核实,经核实:你位于新华区民族路尹家胡同二姐饺子馆建有房屋二层,房屋建设于2013年至2014年,所建房屋一层有房产证土地证、二层未有相关手续,且此房屋已进行外租。本机关于2024年06月12日对你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13年至2014年,所建房屋一层有房产证土地证、二层未有相关手续及证件,且此房屋已进行外租。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的有关规定。上述事实有你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鉴于你的房屋二层已建成,并进行租赁,由于时间较长,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自觉配合调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5号:“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收入8000元(捌仟元)、并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7000元(柒仟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地址:中国工商银行沧州市南门里支行),账号040801032930051120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沧新罚没字第130902003号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4年09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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