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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街街道办事处 沧新南罚决字〔2024〕04号

发布日期:2024-07-05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新南罚决〔202404

当事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南和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6MAD3H5BE4K,法定代表人:彭立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和阳镇城区建设大街恒润广场810室。

接上级交办,2024年6月25日新华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煤建幼儿园院内雨污分流项目工地进行巡查,发现问题:1.现场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无环保编码标示牌。2.现场露天拌灰,存在扬尘隐患。3.施工区域积尘明显,路口拖带严重,车过、风起扬尘问题突出。4.已破开未施工的路面未采取苫盖措施,存在扬尘隐患。我办迅速派遣执法人员刘亚宁、李勘对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核实,经核实:现场露天拌灰,施工区域积尘明显,路口拖带严重,已破开未施工的路面未采取苫盖措施,存在扬尘隐患。本机关于2024年06月25日对你单位在新华区解放东路电动车市场院内雨污分流工程,现场露天拌灰,施工区域积尘明显,路口拖带严重,已破开未施工的路面未采取苫盖措施,存在扬尘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06月25日,在新华区解放东路电动车市场院内雨污分流工程,现场露天拌灰,施工区域积尘明显,路口拖带严重,已破开未施工的路面未采取苫盖措施,存在扬尘隐患。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时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降尘措施的有关规定。上述事实有你单位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鉴于你单位的行为,违法情节较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自觉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C060211501: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地址:中国工商银行沧州市南门里支行),账号040801032930051120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沧新罚没字第130902003号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40704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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