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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新华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5-20   来源:
沧州市新华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行为(类别)
法定依据 适用情形 备注
  沧州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8项)
1 无需取得许可或者已经取得许可的无照经营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2 明知经营者实施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3 外资企业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4 广告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5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但内容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6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7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对广告内容进核对,但广告内容未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8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9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10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1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1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条第三款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13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14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15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未定期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16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17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出场或者销售,但该产品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18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19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20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21 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未按要求备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2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23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信息备案,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备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24 直销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或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25 直销员未按照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26 直销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27 直销企业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28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沧州市新华区卫生健康局(2项)
29 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实行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但未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及时整改的 强制权限: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0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 涉及医疗废物暂存医疗机构,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责令改正及时整改的 强制权限: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项)
31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二条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3.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 对经教育、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其使用的工具和有关物品 《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河北省商品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3.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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