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主管领导审批 报局长审批
范围:我局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厅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提交集体讨论:法制审核后,提交集体讨论的,由承办处室办理。 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处室负责执行。 归档和备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承办处室负责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执法决定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时间:收到送审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此期限不含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等期间。
时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或者集体讨论前送政策法规处审核。预留合理时间。 承办处室 承办处室 政策法规处
审核方式:以书面审核为主。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处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要求补交: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处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说明:
1、《办法》。指《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法制审核范围。行政处罚: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许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全省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审批。
3、材料。根据《办法》第五条,承办处室应当提交重大执法决定调查报告、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及其情况说明、相关证据资料、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其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审核内容、意见或建议。根据《办法》第七条,审核以下方面: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处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意见或建议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5、提交集体讨论。根据《办法》第十一条,承办处室应充分考虑政策法规处审核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提交集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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