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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民宗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

新华区民宗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为推进行政执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开,是指本局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本机构开展执法服务、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管工作的权限、依据、流程、结果及配套制度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执法公开制度坚持依法、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执法公开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局长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受理审核科室(大队)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公开内容:

(一)执法权限:主要包括本局的具体执法职责、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

(二)执法依据: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裁量基准;

(三)执法程序:主要包括行政执法项目的工作步骤、时限、形式、标准等;

(四)执法结果: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五)救济方式:主要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述、听证、复议权利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公开方式:

(一)政务信息平台

  (二)局域网

   (三)便民服务中心

   (四)接待服务窗口公开平台

 (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

(六)在办公区内将有关制度张榜上墙

第七条 一般公示的内容由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的公示内容由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各部门应将经批准公示的内容在15日内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
  第八条 对公示的事项,有关执法部门、单位应向社会、群众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第九条 因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要适时依本办法变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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