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民宗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二)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但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九条 执法队按本制度向局法规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十条 局机关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 局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执法队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局机关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该决定的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局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经局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查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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