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
2、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3、组织对各级干部进行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4、组织对民族上层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
5、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6、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7、管理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承办民族宗教统计工作。
8、根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指导。
9、研究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10、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11、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教务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12、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登记和备案工作。
13、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14、负责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来信来访。
15、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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