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区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 |||||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自由裁量权情形 | 法律处罚标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
| 1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轻微 |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口头批评能及时改正,不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对审计工作如期开展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
| 2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经口头批评能及时改正,不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对审计工作如期开展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
| 严重 | 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开展造成较大影响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开展造成严重影响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 | ||||
| 3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
| 严重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极其严重,造成巨大损失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
| 4 |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5 |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6 |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7 | 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8 |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9 |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10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11 |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12 |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13 |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14 |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15 |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未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其它违反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流失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巨大;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16 |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 轻微 | 违反规定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违反规定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违反规定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17 |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 轻微 |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18 |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轻微 |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19 |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 轻微 |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20 |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轻微 |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21 |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 轻微 |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22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 《财政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 轻微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23 |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 轻微 |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24 |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 轻微 |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25 |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 轻微 |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26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轻微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一般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27 |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 轻微 |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
| 一般 |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28 |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 轻微 |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
| 一般 |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29 |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 轻微 |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
| 一般 |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30 |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 轻微 |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
| 一般 |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31 |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 轻微 |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
| 一般 |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32 |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 轻微 |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
| 一般 |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33 |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轻微 |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
| 一般 |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34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轻微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
| 一般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35 |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用于本单位其他公共项目,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用于本单位其他公共项目,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使用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36 |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情节特别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37 |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情节轻微 |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比例,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比例,情节特别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38 | 虚列投资完成额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虚列投资完成额,情节轻微 |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虚列投资完成额,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虚列投资完成额,情节特别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39 |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40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般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
| 严重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41 | 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轻微 | 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自行纠正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 |
| 一般 | 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并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42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轻微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43 |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轻微 |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44 |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轻微 |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45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轻微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警告 | |||
| 严重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 46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收入10%-1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000—2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收入15%—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20%—3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 |||
| 47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收入10%-1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000—2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收入15%—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20%—3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 |||
| 48 |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收入10%-1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000—2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收入15%—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20%—3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 |||
| 49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2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0%-15%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30%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5%-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50%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20%-3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50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一般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用于本单位其他公共项目,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2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0%-15%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30%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5%-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 严重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用于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使用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50%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20%-3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51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2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0%-15%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30%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5%-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50%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20%-3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52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情节轻微,自行纠正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2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0%-15%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30%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5%-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50%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20%-3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53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情节轻微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3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2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情节严重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0000-6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60000-10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 |||
| 54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情节轻微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3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2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情节严重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0000-6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二次以上违法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60000-10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 |||
| 55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情节轻微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3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2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情节严重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0000-6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二次以上违法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60000-10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 |||
| 56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情节轻微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3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2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情节严重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0000-6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二次以上违法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60000-10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 |||
| 57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3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2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0000-6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二次以上违法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60000-10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 |||
| 58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轻微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2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1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15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情节特别严重;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2000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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