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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发布日期:2025-08-08   来源: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

目录
一、工程建设和建筑业部分
(一)工程质量 1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54
3.《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57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62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64
(二)安全生产 94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95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0
8.《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45
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146
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52
1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77
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86
(三)勘察设计 210
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11
14.《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25
15.《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37
1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57
1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58
(四)节能科技 261
18.《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62
19.《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74
20.《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77
21.《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80
(五)抗震设防 287
2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288
23.《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301
2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316
25.《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317
26.《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321
(六)施工管理 324
27.《河北省建筑条例》 325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26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48
3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70
3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371
3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375
(七)劳动权益 380
3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381
(八)工程监理 391
3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392
(九)工程造价 397
3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398
36.《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399
3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404
(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406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07
(十一)工程标准 419
3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420
(十二)注册执业人员 423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424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430
4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436
4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443
4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453
45.《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459
二、房地产与住房保障部分
(一)房屋征收...........................................................................................................................................465
4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66
(二)房地产开发 467
47.《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468
48.《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 470
4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472
(三)房地产交易 474
50.《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475
5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487
5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488
(四)中介服务 491
5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492
5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498
5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511
(五)房屋租赁 517
56.《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518
(六)住房保障 522
57.《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523
58.《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525
59.《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535
(七)住房公积金 540
60.《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541
61.《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543
(八)物业管理 548
62.《物业管理条例》 549
6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559
64.《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 561
(九)房屋管理 563
6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564
66.《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572
三、城乡建设管理部分
(一)村庄规划建设....................................................................................................................................576
67.《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577
(二)历史文化保护....................................................................................................................................582
68.《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583
(三)城市设计...........................................................................................................................................587
69.《城市绿线管理办法》.............................................................................................................................588
(四)地下空间管理....................................................................................................................................589
70.《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590
71.《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603
(五)供水排水.......................................................................................................................................... 605
72.《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606
73.《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608
74.《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612
75.《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627
7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629
77.《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631
78.《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636
79.《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652
80.《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654
(六)市容环卫...........................................................................................................................................659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60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669
8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673
84.《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675
8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677
86.《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681
87.《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707
88.《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717
89.《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727
9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730
91.《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741
(七)市政交通...........................................................................................................................................742
9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743
93.《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754
9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765
(八)燃气热力管理....................................................................................................................................767
9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768
96.《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793
97.《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798
98.《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804
(九)园林绿化...........................................................................................................................................812
99.《河北省绿化条例》 ................................................................................................................................813
100.《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828
101.《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844
102.《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845


说明
1.本基准涉及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本基准。
2.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款及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3.本基准关于安全事故等级认定的依据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本基准关于质量事故等级认定的依据为《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
5.本基准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依据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6.本基准关于工程质量缺陷规定的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7.本基准“违法情节和后果”栏目,十五日以内的日期规定均指工作日,三十日以上的日期规定均指自然日;具体档次中列明多项情形的,符合其中一项即可适用相应裁量幅度。




第一部分 工程建设和建筑业
(一)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 G010105401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承包或受委托单位低于规定资质等级的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承包或受委托单位无资质的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 G010105501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肢解发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将主体或关键性工作肢解发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0.65%以上0.8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0.8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 G010105601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幅度低于10﹪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幅度高于10﹪低于20﹪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幅度高于20%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 G010105602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幅度在10%以下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幅度在10%以上20%以下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幅度在20%以上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 G010105603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较轻 未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造成严重缺陷,且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 G010105604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较轻 处于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处于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 G010105605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处于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处于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8 G010105606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处于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处于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9 G010105607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较轻 未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造成严重缺陷,且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0 G010105608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3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1 G010105801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但验收不合格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2 G010105802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不合格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合格事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3 G010105803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不合格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合格事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4 G01010590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3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5 G010106001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承揽工程尚未实施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承揽工程已经实施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6 G010106002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承揽工程尚未实施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承揽工程已经实施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7 G010106003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承揽工程尚未实施的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承揽工程形象进度未超过50%的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承揽工程形象进度超过50%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8 G010106101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承揽工程尚未实施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承揽工程已经实施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9 G010106201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较轻 工程尚未实施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已经实施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0 G010106202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监理业务尚未实施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监理业务已经实施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1 G010106301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较轻 未按照1条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按照2条及以上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2 G010106302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较轻 工程设计尚未实施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设计已经实施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3 G010106303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工艺生产线、专用设备和建筑材料等除外;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工艺生产线、专用设备和建筑材料等除外; 较轻 未造成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4 G010106304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较轻 未按照1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按照2条及以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5 G010106401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或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质量缺陷的;未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质量缺陷的;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经返修和加固处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6 G010106501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尚未投入使用的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投入使用,经检验合格的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投入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 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2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 处2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7 G010106601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少于30日的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多于30日少于60日的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多于60日或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8 G010106701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质量缺陷的;未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质量缺陷的;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经返修和加固处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10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10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9 G010106702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较轻 未造成质量缺陷的;未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质量缺陷的;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经返修和加固处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 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10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10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0 G010106801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的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的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1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1 G010106901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对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影响的 对施工单位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对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影响的 对施工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施工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2 G010106902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对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影响的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为单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对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影响的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为单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为单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3 G010107201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较轻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执业1年
较重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严重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9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4 G010200901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逾期3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5 G010201001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较轻 不合格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罚款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
较重 不合格事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6 G010201101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但验收不合格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23年1月20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7 G010302901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大修、改造后使用,未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即使用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经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大修、改造后使用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及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涉及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3台及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发生安全事故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8 G010302902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修复后使用的,未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即使用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经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修复后使用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及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涉及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3台及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发生安全事故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9 G010302903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遭受自然灾害破坏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未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即使用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经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遭受自然灾害破坏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及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涉及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3台及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发生安全事故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0 G010302904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未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即使用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经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及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涉及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3台及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发生安全事故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1 G010302905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未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或未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26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2 G010401801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3 G010401802 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4 G010503901 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既成事实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既成事实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5 G010504101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且尚未承揽检测业务的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但尚未承揽检测业务的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已承揽检测业务的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6 G010504201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逾期30日以内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较重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改正的 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7 G010504202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逾期30日以内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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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8 G010504301 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9 G010504302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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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0 G010504401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检测机得有下列行为: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检测业务尚未实施的 处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检测业务已经实施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检测业务已经实施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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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1 G010504402 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尚未用于从事检测活动的 处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已经用于从事检测活动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2 G010504403 检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3 G010504404 检测机构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4 G010504405 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5 G010504406 检测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6 G010504407 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7 G010504408 检测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8 G010504501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 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 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9 G010504502 检测机构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0 G010504503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1份检测报告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1份以上5份以下检测报告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5份以上检测报告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1 G010504504 检测机构
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1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1项以上5项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5项以上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2 G010504505 检测机构
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1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1项以上5项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5项以上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导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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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3 G010504506 检测机构
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4 G010504507 检测机构
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5 G010504508 检测机构
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6 G010504509 检测机构
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限期内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限期内未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7 G010504701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8 G010504702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9 G010504703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0 G010504704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1 G010504705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2 G010504706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3 G010504707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4 G02010970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较轻 生产经营单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内容不全面、不准确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情况,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5 G020109702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较轻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内容不全面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记录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虚假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6 G020109703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较轻 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7 G020110201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存在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存在2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存在3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 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 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 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 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20-180日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8 G020205501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较轻 未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9 G020205502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较轻 未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80 G020205503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较轻 拆除工程尚未实施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拆除工程已经实施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81 G020205601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第十三条第一款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较轻 未按照1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按照2条及以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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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82 G020205602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造成一般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83 G020205701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较轻 不涉及危大工程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涉及危大工程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84 G020205702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较轻 不涉及危大工程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涉及危大工程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85 G020205703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较轻 不涉及危大工程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涉及危大工程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86 G020205704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较轻 不涉及危大工程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涉及危大工程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87 G020205801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严重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88 G020205901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涉及1项的 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涉及2项的 处合同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涉及3项及以上的 处合同价款3倍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89 G020206001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尚未投入使用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投入使用后经检测合格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6.5万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检测不合格后投入使用或者投入使用后经检测不合格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90 G020206101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造成一般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处1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91 G020206102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造成一般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处1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92 G02020610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造成一般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处1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93 G020206104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造成一般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处1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94 G020206201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较轻 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下(含3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从业人员超过3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95 G020206202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较轻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占相应培训人数不足10%的;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占相应培训人数10%以上不足30%的;有2至4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占相应培训人数30%以上的;有5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96 G020206203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较轻 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有2至4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5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97 G020206204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较轻 未为不足5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为5至9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98 G020206205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严重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99 G020206206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较轻 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使用2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使用3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3种以上工艺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00 G020206301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挪用费用占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比例5%以下的 对施工单位处挪用费用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挪用费用占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比例5%以上20%以下的 对施工单位处挪用费用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严重 挪用费用占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比例20%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施工单位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01 G020206401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较轻 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一般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02 G020206402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较轻 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正
较重 造成一般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03 G020206403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较轻 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一般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04 G020206404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一般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05 G020206405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一般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06 G020206501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较轻 未经查验,但后经查验属于合格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经查验不合格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07 G020206502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较轻 未经验收,但后经验收属于合格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经验收不合格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08 G020206503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较轻 涉及1台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涉及2台以上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09 G020206504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不涉及危大工程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涉及危大工程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涉及危大工程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涉及危大工程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10 G020206601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限期内改正的 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 对施工单位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主要负责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11 G020206602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较轻 限期内改正的 对项目负责人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 对施工单位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项目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项目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项目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12 G020206701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且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较轻 经整改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11月30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13 G020303901 属于《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的 予以警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对责任单位依法降低企业资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
严重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对责任单位依法吊销企业资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14 G020402301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 安全生产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 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较轻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事故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30日
较重 发生一般事故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日
发生较大事故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90日
发生重大事故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120日
严重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12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120日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内拒不整改的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备注: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60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15 G020402401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处于施工初期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处于施工中期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处于施工后期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16 G02040250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较轻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30日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较重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30日以上办理延期手续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17 G020402601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用于具体项目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用于具体项目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严重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18 G020402602 建筑施工企业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用于具体项目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用于具体项目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19 G020402603 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处于施工初期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处于施工中期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处于施工后期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20 G020502801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较轻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21 G020502802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较轻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22 G020502803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较轻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23 G020502901 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较轻 1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2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24 G020502902 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较轻 1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2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25 G020502903 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较轻 涉及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涉及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涉及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26 G020502904 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较轻 未按照规定建立1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按照规定建立2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建立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27 G020502905 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较轻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28 G020503001 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较轻 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1台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2台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多于3台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29 G020503002 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较轻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1台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2台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多于3台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30 G020503003 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31 G020503004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重新投入使用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较轻 1台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2台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32 G020503005 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33 G020503006 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较轻 擅自在1台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擅自在2台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擅自在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34 G020503101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能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及1台拟安装设备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涉及2台拟安装设备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涉及3台以上拟安装设备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35 G020503102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合乎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无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36 G020503103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37 G020503104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38 G020503105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施工现场有2台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塔式起重机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施工现场有3台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塔式起重机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施工现场有4台以上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塔式起重机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39 G020503201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监理单位未审核,但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符合要求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监理单位未审核,且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监理单位未审核,且无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40 G020503202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监理单位未审核,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符合要求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监理单位未审核,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监理单位未审核,且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41 G020503203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1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2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42 G020503205 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但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符合相关规范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且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不符合相关规范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且起重机械的使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43 G020503301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较轻 涉及2台塔式起重机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较重 涉及3台塔式起重机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涉及4台以上塔式起重机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44 G020503302 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较轻 存在1处一般事故隐患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较重 存在2处一般事故隐患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存在3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14年6月25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45 G020602801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尚未用于具体项目的 给予警告,并处1000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已经用于具体项目的 给予警告,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46 G020602901 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47 G020603001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执行;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48 G020603002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执行;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49 G02060300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较轻 现场存在1处一般事故隐患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现场存在2处一般事故隐患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严重 现场存在3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50 G020603004 “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执行;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51 G020603101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变更的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变更的 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变更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52 G020603201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53 G020603301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限期内改正的 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特别严重 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3月13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54 G020702901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55 G020702902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56 G020702903 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57 G020702904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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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58 G020702905 建设单位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较轻 及时改正,未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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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59 G020703001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造成一般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60 G020703101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61 G020703401 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较轻 专项施工方案尚未实施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专项施工方案已经实施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62 G020703402 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较轻 专项施工方案尚未实施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专项施工方案已经实施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63 G020703403 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较轻 未造成事故隐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造成一般事故隐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64 G020703501 项目负责人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65 G020703502 施工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66 G020703503 施工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67 G020703504 施工单位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较轻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68 G020703505 施工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69 G020703701 监理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70 G020703702 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71 G020703703 监理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72 G020703704 监理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73 G020703801 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74 G020703802 监测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75 G020703803 监测单位未按照危大工程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76 G020703804 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较轻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勘察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77 G03010350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一至两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有资质证书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较轻 承揽业务尚未实施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承揽业务已经实施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78 G03010350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较轻 承揽业务尚未实施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承揽业务已经实施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179 G03010350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一至两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有资质证书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图章的;


较轻 承揽业务尚未实施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承揽业务已经实施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80 G03010350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承揽工程已经实施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予以取缔
较重 承揽工程尚未实施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特别严重 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81 G0301035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一至两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有资质证书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较轻 承揽工程尚未实施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承揽工程形象进度未超过50%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承揽工程形象进度超过50%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82 G030103601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83 G03010370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特别严重 在停止执行业务期间,继续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吊销资格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84 G030103801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的勘察资质证书、涉及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承包单位低于规定资质等级的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承包单位无资质的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85 G03010390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违法分包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勘察、设计全部业务或主体业务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总承包方,可以将非主体专业或者非主体工程的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接受的业务再次分包。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较轻 业务尚未实施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2.5%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业务已经实施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2.5%以上42.5%以下的罚款
严重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86 G030104001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逾期不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87 G030204201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建设项目处于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建设项目处于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建设项目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不配合调查,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88 G030204202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幅度在10%以下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幅度在10%以上20%以下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幅度在20%以上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89 G030204203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降低勘察、设计质量或者缩短勘察、设计的合理工期。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造成严重缺陷,且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90 G030204205 建设单位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设计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原审批结论的功能、规模、标准、投资等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造成严重缺陷,且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191 G030204601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192 G030204602 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应当采用通过国家或本省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通用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的; 较轻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193 G030204603 无正当原因未进行设计交底、未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主要阶段的验收和试车考核。
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正当原因未进行设计交底、未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194 G030204604 勘察、设计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勘察、设计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21年4月1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95 G030302201 建设单位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96 G030302202 建设单位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97 G030302203 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98 G030302204 建设单位未组织验槽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组织验槽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99 G030302301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按照1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7.5%以下的罚款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按照2条及以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造成一般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以上60日以下;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00 G030302401 工程勘察企业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01 G030302402 工程勘察企业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02 G030302403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03 G030302404 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弄虚作假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04 G030302405 工程勘察企业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05 G030302406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在勘察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后20日内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06 G030302501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07 G030302502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08 G030302503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09 G030302601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10 G030302602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11 G030302603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12 G030302604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当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13 G030302605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在勘察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后20日内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14 G030402701 对审查机构的法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罚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计入信用档案。 较轻 审查机构违法情节较轻的 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计入信用档案
较重 审查机构违法情节较重的 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审查机构违法情节严重的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15 G030403001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且逾期不办理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较轻 逾期30日以内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16 G030403101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逾期3个月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17 G030403201 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尚未用于承揽业务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已经用于承揽业务的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节能科技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18 G040103701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较轻 未造成建筑节能指标降低或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建筑节能指标降低或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经返修和加固处理能满足节能和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建筑节能指标降低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造成严重缺陷,且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节能和安全使用要求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对建设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19 G040103702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较轻 未造成建筑节能指标降低或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建筑节能指标降低或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经返修和加固处理能满足节能和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建筑节能指标降低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造成严重缺陷,且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节能和安全使用要求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20 G040103703 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较轻 未造成建筑节能指标降低或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建筑节能指标降低或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经返修和加固处理能满足节能和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建筑节能指标降低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造成严重缺陷,且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节能和安全使用要求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21 G040103704 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较轻 未造成建筑节能指标降低或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建筑节能指标降低或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经返修和加固处理能满足节能和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建筑节能指标降低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造成严重缺陷,且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节能和安全使用要求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22 G040103801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项目尚未投入使用并及时改正的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项目投入使用后按要求改正的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按要求改正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23 G040103901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条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使用1种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上5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使用2至5种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或2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严重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5条以上10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使用5至10种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或3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0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使用10种以上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或4次以上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24 G040104001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内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3条以上5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或2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
严重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5条以上10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或3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0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或4次以上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25 G040104101 施工单位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较轻 同一项目中,1年内2次以内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同一项目中,1年内3次以上5次以下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
严重 同一项目中,1年内5次以上10次以下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 处2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同一项目中,1年内10次以上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 处2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26 G040104201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较轻 逾期未改正,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内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或1次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未改正,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上5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或2次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
严重 逾期未改正,同一项目中,未按照5条以上10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或3次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正,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0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或4次以上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27 G040104202 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较轻 逾期未改正,同一项目中,2次以内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未改正,同一项目中,3次以上5次以下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
严重 逾期未改正,同一项目中,5次以上10次以下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正,同一项目中,10次以上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28 G040104301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1.5%以上2%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29 G040104401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较轻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较重 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期间,继续从事注册执业业务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You 严重 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7月30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30 G040204901 擅自在民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的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 经测评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节能建筑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并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未经测评或者经测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镶贴节能建筑标识。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民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较轻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31 G040205001 新建民用建筑未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或者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未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条 实行集中供热建筑应当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室内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和保修期限,明确供热计量装置的采购、保修和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等内容。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民用建筑未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或者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未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32 G040205101 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活动,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既成事实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罚款
严重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既成事实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五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0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33 G040302601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且未进行修改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较轻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条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上5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 给予警告;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严重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5条以上10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两年内,累计四项及以上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 给予警告;处3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0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两年内,累计四项以上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处3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34 G040302701 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及时改正,且没有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
较轻 逾期改正,但没有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给予警告
较重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内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给予警告,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严重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3条以上5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 给予警告,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
特别严重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5条以上10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两年内,累计四项以上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 给予警告,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0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两年内,累计四项以上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0年7月30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35 G040403501 建设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选用的技术;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查验。建设工程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设工程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或者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未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查验,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项目尚未投入使用并及时改正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项目投入使用后按要求改正的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按要求改正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36 G040403601 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或者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的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或者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37 G04040360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为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为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38 G040403701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者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者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质量缺陷的;未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质量缺陷的;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经返修和加固处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39 G040403801 监理单位未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实施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监理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实施情况纳入监理范围。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实施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40 G040403901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41 G04040390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对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虚假宣传的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42 G050104001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工程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严重 导致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 处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导致严重抗震安全隐患 处1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导致严重抗震安全隐患,进行抗震加固后仍不能满足抗震安全性能的 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43 G050104002 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前款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4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施工的;工程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导致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44 G050104003 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45 G050104101 设计单位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前款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工程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严重抗震安全隐患,进行抗震加固后能够满足抗震安全性能的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导致严重抗震安全隐患,进行抗震加固后仍不能满足抗震安全性能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46 G050104102 设计单位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工程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严重抗震安全隐患,进行抗震加固后能够满足抗震安全性能的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导致严重抗震安全隐患,进行抗震加固后仍不能满足抗震安全性能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47 G050104103 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按照1条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按照2条及以上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工程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严重抗震安全隐患,进行抗震加固后能够满足抗震安全性能的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导致严重抗震安全隐患,进行抗震加固后仍不能满足抗震安全性能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48 G050104201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按照1条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按照2条及以上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工程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严重抗震安全隐患,进行抗震加固后能够满足抗震安全性能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导致严重抗震安全隐患,进行抗震加固后仍不能满足抗震安全性能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49 G050104301 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工程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严重抗震安全隐患,进行抗震加固后能够满足抗震安全性能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导致严重抗震安全隐患,进行抗震加固后仍不能满足抗震安全性能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50 G050104401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51 G050104402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工程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工程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52 G050104501 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国家鼓励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按照1条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按照2条及以上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工程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工程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53 G050104502 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工程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工程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54 G050104601 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工程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个人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55 G050202101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停止施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56 G050202102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停止施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57 G050202103
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擅自开工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审查:
(一)国家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甲、乙类建设工程;
(二)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者体型规则性要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三)10层及其以上的住宅建筑工程和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工程;
(四)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自行审查把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抽查或复审。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抗震加固设计必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固施工。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停止施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施工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58 G050202104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进行装饰装修,不得破坏工程的原有主体结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停止施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施工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59 G050202105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不得改变原有工程主体结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停止施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施工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60 G050202106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已经建成的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具有使用价值的,产权人应当采取抗震加固措施,或者在进行改建、扩建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抗震加固措施未完成的,不得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停止施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施工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61 G050202107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已经建成的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具有使用价值的,产权人应当采取抗震加固措施,或者在进行改建、扩建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抗震加固措施未完成的,不得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停止施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施工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62 G050202201 设计单位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任务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抗震加固设计必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固施工。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任务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设计尚未实施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设计已经实施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30-180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63 G050202202 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不按照1条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不按照2条及以上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30-180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64 G050202203 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不按照1条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不按照2条及以上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30-180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65 G050202204 设计单位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
  轻微 初级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30-180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66 G050202301 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图纸中规定的抗震措施。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安全隐患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 较轻 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60-180日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吊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67 G050202302 施工单位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抗震措施列为重要内容。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改正;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安全隐患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 较轻 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60-180日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吊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68 G050202303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图纸中规定的抗震措施。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安全隐患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较轻 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60-180日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吊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69 G050202304 施工单位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图纸中规定的抗震措施。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安全隐患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较轻 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60-180日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吊销资质证书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7月25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70 G050301801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71 G050402501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九条 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72 G050402601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工程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个人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73 G050402701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且逾期不改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74 G050402801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75 G050503101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采用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76 G050503201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对个人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77 G050503301 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抗震设防区内已建成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计划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热力设施;
(二)第(一)项之外的其他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市政公用设施;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施工管理













《河北省建筑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订)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78 G06010580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较轻 已确定中标人但项目尚未实施的 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较重 已确定中标人且项目已开始实施的 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六点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已确定中标人且项目开始实施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79 G0602049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 , 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 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 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 告而不发布的,或者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以及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 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的,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 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以及招标公告中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较轻 通过依法招标以外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方但尚未实施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较重 已确定项目实施方且开始实施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点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已确定项目实施方且开始实施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80 G060205001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较轻 尚未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或其他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已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已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81 G060205101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 歧视待遇。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 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或者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以及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的,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以及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尚未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已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已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82 G06020520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尚未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或其他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 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已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83 G06020530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较轻 未中标,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行为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投标人未中标的,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同比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中标,但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行为的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点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投标人未中标的,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同比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投标人未中标的,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同比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所列行为的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投标人未中标的,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同比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84 G06020540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未中标,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行为的 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投标人未中标的,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同比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中标,但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行为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点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投标人未中标的,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同比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投标人未中标的,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同比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所列行为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投标人未中标的,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同比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85 G060205601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尚未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或其他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已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已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86 G060205701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较轻 已确定中标人但项目尚未实施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较重 已确定中标人且项目已开始实施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点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已确定中标人且项目开始实施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87 G060205801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 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项目尚未实施的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转让、分包无效;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重 项目已经实施的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点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下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30日以下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0日以上60日以下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88 G060205901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89 G060306401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轻微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招标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较轻 通过依法招标以外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方但尚未实施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已确定项目实施方且开始实施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已确定项目实施方且开始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90 G060306402 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 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招标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较轻 通过依法招标以外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方但尚未实施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已确定项目实施方且开始实施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已确定项目实施方且开始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91 G060306403 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轻微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招标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较轻 通过依法招标以外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方但尚未实施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已确定项目实施方且开始实施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已确定项目实施方且开始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92 G060306404 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轻微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招标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较轻 通过依法招标以外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方但尚未实施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已确定项目实施方并开始实施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已确定项目实施方且开始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93 G060306601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94 G06030700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 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 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 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轻微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较轻 尚未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已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已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95 G060307201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尚未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已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已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96 G060307301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 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轻微 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97 G060307302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轻微 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98 G060307303 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轻微 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99 G060307304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轻微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较轻 无正当理由,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以上60日以内订立合同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较重 无正当理由,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0日以上90日以内订立合同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严重 无正当理由,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90日以上未订立合同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00 G060307305 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轻微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较轻 通过依法招标以外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方但尚未实施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较重 已确定项目实施方且开始实施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已确定项目实施方且开始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01 G06030740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较轻 无正当理由,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以上60日以内订立合同的;造成其他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较重 无正当理由,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0日以上90日以内订立合同的;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严重 无正当理由,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90日以上未订立合同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3月13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02 G060405101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已确定中标人但项目尚未实施的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已确定中标人,项目已开始实施的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已确定中标人,项目已开始实施,且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03 G06050120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处于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的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较重 处于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
严重 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不配合调查,拒不停工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04 G060501301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较轻 工程尚未开工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较重 工程形象进度未超过50%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
严重 工程形象进度超过50%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05 G060501401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较轻 工程尚未开工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较重 工程形象进度未超过50%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
严重 工程形象进度超过50%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06 G060501402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较轻 工程尚未开工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较重 工程形象进度未超过50%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
严重 工程形象进度超过50%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07 G060603701 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行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08 G060603801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且逾期不办理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较轻 逾期30日内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改正的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09 G060603901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限期内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限期内未改正的 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10 G060604001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逾期3个月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劳动权益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11 G070105501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严重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 降低资质等级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执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实施
特别严重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或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吊销资质证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12 G070105502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严重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 降低资质等级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执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实施
特别严重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或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吊销资质证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13 G070105503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较轻 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执行
较重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 处1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或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1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14 G070105601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较轻 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 处8.5万元以上10万以下元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15 G070105602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较轻 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16 G070105603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较轻 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17 G070105604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较轻 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18 G070105701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较轻 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
较重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19 G070105702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较轻 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
较重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20 G070105703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较轻 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
较重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21 G080102801 工程监理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且尚未承揽监理业务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但尚未承揽监理业务的 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已承揽监理业务的 给予警告,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下罚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22 G080102901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商业贿赂数额较小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商业贿赂数额较大的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商业贿赂数额重大的 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23 G080102902 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尚未利用该证书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已经利用该证书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24 G080103001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且逾期不办理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较轻 逾期30日以内改正的 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改正的 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25 G080103101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逾期3个月以内改正的 予以警告;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正的
予以警告;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予以警告;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工程造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26 G09010230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年1月9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27 G090203401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标时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两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28 G090203402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标时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标时可以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两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29 G090203403 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十八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两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30 G09020350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两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31 G090203502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存在《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32 G09030380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要求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33 G09030390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34 G100105801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较轻 (一)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二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三)建筑总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四)建筑总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五)建筑总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六)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且建筑高度不足一百米;
(七)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液体、气体总储量不足一千立方米,固体总储量不足五千千克的工厂、仓库;
(八)加油站、加油加气站,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调压站。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
较重 (一)建筑总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三)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四)建筑总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五)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六)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上不足一百米的公共建筑;
(七)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且建筑高度一百米以上;
(八)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液体、气体总储量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三千立方米,固体总储量五千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千克的工厂、仓库,以及除加油加气站以外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总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八)单体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一百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九)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液体、气体总储量三千立方米以上,固体总储量十千千克以上的工厂、仓库。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35 G100105802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较轻 (一)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二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三)建筑总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四)建筑总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五)建筑总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六)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且建筑高度不足一百米;
(七)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液体、气体总储量不足一千立方米,固体总储量不足五千千克的工厂、仓库;
(八)加油站、加油加气站,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调压站。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使用
较重 (一)建筑总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三)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四)建筑总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五)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六)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上不足一百米的公共建筑;
(七)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且建筑高度一百米以上;
(八)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液体、气体总储量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三千立方米,固体总储量五千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千克的工厂、仓库,以及除加油加气站以外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总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八)单体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一百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九)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液体、气体总储量三千立方米以上,固体总储量十千千克以上的工厂、仓库。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36 G100105803 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较轻 (一)建筑总面积不足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但不具备娱乐功能的茶馆、咖啡厅等;
(二)建筑总面积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多层住宅,多层商住楼,多层办公楼、写字楼;
(四)建筑总面积不足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不足三万平方米的非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库房;
(六)其他应进行消防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使用
较重 (一)建筑面积不足二万平方米的体育馆、会堂;
(二)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二类以下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办公楼、写字楼;
(四)建筑总面积不足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五)建筑总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库房。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37 G100105804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逾期3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38 G100105901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较轻 未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
较重 违反一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反两条以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39 G100105902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较轻 违反一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
较重 违反两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反三条以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40 G100105903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较轻 未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
较重 违反一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反两条以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41 G100105904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较轻 未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
较重 违反一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反两条以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工程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年3月30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42 G110101801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较轻 未造成质量缺陷的;未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质量缺陷的;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经返修和加固处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43 G110101901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较轻 未造成质量缺陷的;未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质量缺陷的;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经返修和加固处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 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10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10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十二)注册执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44 G120103001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筑师有权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也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较轻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45 G120103101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较轻 及时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特别严重 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期间,继续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46 G120103102 注册建筑师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较轻 及时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特别严重 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期间,继续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47 G120103103 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较轻 及时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特别严重 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期间,继续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48 G120103104 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较轻 及时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特别严重 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期间,继续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49 G120103105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也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较轻 及时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特别严重 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期间,继续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起施行)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50 G12020410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第六款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且尚未承接业务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但尚未承接业务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已承接业务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51 G120204201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52 G120204301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且逾期未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逾期30日以内改正的 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改正的 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53 G120204401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54 G120204501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且逾期未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注册建筑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筑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筑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逾期3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55 G120204601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申请人尚未提交使用的 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申请人已提交使用,尚未批准注册的 给予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申请人已提交使用,且已批准注册的 逾期未改正,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10月20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56 G12030290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且尚未承接业务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但尚未承接业务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已承接业务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57 G120303001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58 G120303002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59 G120303003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60 G120303004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九)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61 G120303005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62 G120303006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9月13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63 G12040280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且尚未承接业务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但尚未承接业务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已承接业务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64 G120402901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65 G120403001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逾期30日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66 G120403101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67 G120403102 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68 G120403103 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69 G120403104 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70 G120403105 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71 G120403106 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72 G120403107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21年12月18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73 G12050340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且尚未承接业务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但尚未承接业务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已承接业务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74 G120503501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较轻 及时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75 G120503601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且逾期不改正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逾期30日以内改正的 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改正的 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76 G120503701 注册建造师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禁止行为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77 G120503801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且逾期未改正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逾期3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78 G120503901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申请人尚未提交使用的 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申请人已提交使用,尚未批准注册的 给予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申请人已提交使用,且已批准注册的 给予警告;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79 G120603201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较轻 申请人尚未提交使用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申请人已提交使用,尚未批准注册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申请人已提交使用,且已批准注册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80 G12060330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且尚未承接业务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但尚未承接业务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已承接业务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81 G120603401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较轻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82 G120603501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且逾期不改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逾期30日以内改正的 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0以上60日以内改正的 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83 G120603601 注册造价工程师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84 G120603701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且逾期未改正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逾期3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 房地产与住房保障部分
(一)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85 F010103401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以上到10万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10万以上到15万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5万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15万以上到20万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2.5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二)房地产开发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86 F02010340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10万元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87 F020103601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严重 引发群访群诉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2023年1月20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88 F020203101 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住宅小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承诺事项,在项目所在地或者销售地点进行公示,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性能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住宅小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承诺事项,在项目所在地或者销售地点进行公示,并不得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性能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89 F020203102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六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3月2日修改)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反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90 F020301801 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且尚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但尚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已经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反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91 F020301802 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轻微 初次违法,且尚未利用该证书从事房地产开活动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较轻 尚未利用该证书从事房地产开活动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已经利用该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房地产交易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92 F03010370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10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93 F03010390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处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处以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引发群访群诉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94 F03010410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处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处以警告,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95 F03010420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处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处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96 F030104202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处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以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处以警告,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97 F030104203 房地产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处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处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98 F030104204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处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处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99 F030104205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处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处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00 F030104206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处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处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01 F030104207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 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 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处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处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02 F030104208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处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处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03 F030104301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 责令停止销售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处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处以警告,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04 F030201401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05 F030302101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三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较轻 限期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06 F030302102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四条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较轻 限期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07 F030302103 房产测绘单位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四条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较轻 限期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介服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08 F040103301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09 F040103302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10 F040103303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11 F040103304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12 F040103305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13 F040103501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14 F04020460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较轻 尚未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已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备注: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前,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等事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执行。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15 F040204701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16 F040204801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较轻 逾期30日以内改正的 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改正的
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17 F040204901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18 F040204902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19 F040204903 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20 F040205001 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21 F040205002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22 F040205003 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或不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23 F040205004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24 F040205005 房地产估价报告未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未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25 F040205101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26 F040205301 房地产估价机构存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9月13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27 F040303401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第二款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十二条第二款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三)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较轻 申请人尚未提交使用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申请人已提交使用,尚未批准注册的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申请人已提交使用,且已批准注册的 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28 F04030350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且尚未承接业务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但尚未承接业务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已承接业务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29 F040303601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且未签署估价报告的 给予警告 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较重 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未签署估价报告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签署估价报告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30 F040303701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逾期30日以内改正的 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0以上60日以内改正的 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31 F040303801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存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
(二)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 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 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 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32 F040303901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逾期3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房屋租赁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33 F050102101 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出租房屋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34 F050102201 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房屋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逾期7日以内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7日以上15日以下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15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以两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35 F050102301 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逾期30日以内改正的 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改正的 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 个人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36 F050102302 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逾期30日以内改正的 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改正的 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 个人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住房保障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37 F060101401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出售房屋面积30平方米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出售房屋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出售房屋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38 F060101501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再次申购房屋面积30平方米以下 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
较重 再次申购房屋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再次申购房屋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处以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39 F060203401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较轻 向1个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向2个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向3个以上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40 F060203402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较轻 同一租赁合同期内首次未履行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同一租赁合同期内2次未履行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同一租赁合同期内3次及以上未履行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41 F060203403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较轻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30平方米以内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内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50平方米以上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42 F060203502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较轻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但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较重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在限期内能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的 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回或逾期不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43 F060203601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但尚无违法所得的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较重 承租周期内,初次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 租赁住房且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承租周期内2次及以上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44 F060203602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较重 承租周期内,初次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且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在承租周期内,2次及以上改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且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45 F060203603 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但尚无违法所得的 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较重 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46 F060203604 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但尚无违法所得的 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较重 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47 F060203605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闲置公共租赁房屋的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较重 无正当理由连续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闲置公共租赁房屋的 处以300元以上 7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无正当理由连续12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房屋的 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48 F060203701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执法检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5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2022年1月9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49 F060306102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搭配建设保障性住房的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款  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并严格按约定搭配建设保障性住房。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搭配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有上述不良行为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开发建设单位有上述不良行为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50 F060306201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1年以上居住地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城镇住房保障。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省级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较轻 符合申请条件,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省级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较重 符合申请条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处三万元罚款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51 F060306301 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1年以上居住地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城镇住房保障。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省级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行为抄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和单位。 较轻 符合申请条件,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并自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省级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行为抄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和单位
较重 符合申请条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处三万元罚款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52 F060306401 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应当在所承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并按期 缴纳租金及承租期间发生的各类必需费用。承租期间,承租人不得闲置、转租、出借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人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自房屋收讫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和抵押,但为购买本套 保障性住房而设定的抵押除外。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收购。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 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逾期30日以内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改正的 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七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53 F060306601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 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已提交使用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已获得住房保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





(七)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54 F07010370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单位设立时间3年以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较重 单位设立时间3年以上5年以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单位设立时间5年以上,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55 F070103702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较重 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8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56 F070205001 单位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存,不得截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缴存。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 较轻 未用于经营活动的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用于经营活动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用于经营活动且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57 F070205002 单位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提取证明以外的其他所需证明和资料,由职工个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职工同意,单位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较轻 未用于经营活动的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用于经营活动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用于经营活动且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58 F070205003 单位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假证明的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提取证明以外的其他所需证明和资料,由职工个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职工同意,单位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假证明的。 较轻 未用于经营活动的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用于经营活动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用于经营活动且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59 F070205101 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提取证明以外的其他所需证明和资料,由职工个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职工同意,单位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和资料。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且真实齐全的,管理中心应当当场办理,及时办结提取手续。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的,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结果,其中需异地核查信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经审 核不准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60 F070205201 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或者资料,并提供担保。
管理中心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担保单位或者机构。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未用于经营活动的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用于经营活动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用于经营活动且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八)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61 F080105601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后配合整改的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后拒不配合整改的;引发群访群诉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62 F080105701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后配合整改的 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后拒不配合整改的;引发群访群诉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63 F080105801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64 F080105901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较重 责令改正后配合整改的 处委托合同价款35%以上45%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后拒不配合整改的;引发群访群诉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委托合同价款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65 F080106001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引发群访群诉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2倍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66 F080106101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后积极配合整改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后拒不配合整改的;引发群访群诉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67 F080106201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较重 责令改正后积极配合整改的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后拒不配合整改的;引发群访群诉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68 F080106301 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个人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单位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后积极配合整改的 个人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处9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后拒不配合整改的;引发群访群诉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个人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单位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69 F080106302 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个人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单位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后积极配合整改的 个人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处9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后拒不配合整改的;引发群访群诉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个人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单位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70 F080106303 单位或个人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个人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单位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后积极配合整改的 个人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处9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后拒不配合整改的;引发群访群诉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个人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单位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71 F080203601 买受人未按本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72 F080203602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处3千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2000年2月28日公布施行)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73 F080302201 售房单位未按规定对保修的公有住房和设施设备进行登记,填写住房维修任务单,通知维修人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住房和设施设备的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有住房售出后住房和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在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告知售房单位后,售房单位应当对报修项目进行登记,填写住房维修任务单,通知维修人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住房和设施设备。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






较轻 超出规定期限5日以内改正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超出规定期限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超出规定期限10日以上未改正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74 F080302301 售房单位违反《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但建筑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售房单位应当定期对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  
维修住房和设施设备时,必须对维修质量负责,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予以警告
较轻 责令改正后积极配合整改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后拒不配合整改的;引发群访群诉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房屋管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75 F090103501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改正3日内未改正的 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850元以上1000元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76 F090103601 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改正3日内未改正的 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处850元以上1000元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77 F090103801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责令改正3日内未改正的 对装修人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3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装修人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78 F090103802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改正3日内未改正的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79 F090103803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改正3日内未改正的 对装修人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装修人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80 F090103804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责令改正3日内未改正的 对装修人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3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装修人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81 F090104101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较轻 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后仍不整改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82 F090104201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 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较轻 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48小时内未报告的 给予警告









较重 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超过48小时或已造成事实后果的未报告的 给予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形的 给予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5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83 F090201301 不符合《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84 F090201401 不符合《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85 F090201601 不符合《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2.3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2.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86 F090201602 不符合《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部分 城乡建设管理部分
(一)村庄规划建设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87 C010104301 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由未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的,或者未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 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可吊销资质证书。 较轻 及时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设计,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88 C010104302 在村镇从事施工的单位未持有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从事建筑业经营的个体工匠未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未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任务的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村镇从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施工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筑业经营的个体工匠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任务。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可吊销资质证书。 较轻 及时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89 C010104303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承揽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图纸确需修改,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未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的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承揽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可吊销资质证书。 较轻 及时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90 C010104304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未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施工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以保障施工安全。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可吊销资质证书。 较轻 及时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91 C010104305 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前未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的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前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现场定位、验线。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可吊销资质证书。 较轻 处于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的 没收违法所得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较重 处于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严重 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不配合调查,拒不停工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至三倍的罚款






(二)历史文化保护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2013年7月29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92 C020104301 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四十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四)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逾期7日以内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7日以上14日以下改正的 处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14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八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93 C020104302 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四十条第五项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五)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逾期7日以内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7日以上14日以下改正的 处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14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八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94 C020104303 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的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四十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六)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逾期7日以内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7日以上14日以下改正的 处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14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八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95 C020104304
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的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四十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七)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逾期7日以内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7日以上14日以下改正的 处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14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八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三)城市设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96 C030101701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地下空间管理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2015年5月29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97 C040105301 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公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项目信息,设置城市地下管线警示标志;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质量缺陷的;未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造成质量缺陷的;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经返修和加固处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98 C040105302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或者不准确时,未及时报告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城市地下管线位置不准确或者不明管线时,及时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报告;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或者不准确时,未及时报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99 C040105303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建筑和设施造成影响,未停止施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五)在施工中对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民防空、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建筑和设施造成影响,未停止施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00 C040105304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敷设地下管线、设立警示标识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二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在管线本体上附注相关标识。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及电子标签。
敷设燃气、热力、高压电缆等高危地下管线、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或者位于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其建筑控制区内的地下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防护措施。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敷设地下管线、设立警示标识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01 C040105305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线进入综合管廊运行后,未按规定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成片改造旧区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配套的管线,进入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线进入综合管廊运行后,未按规定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02 C040105306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未向城乡规划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予以拆除封填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需要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井室封填。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未向城乡规划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予以拆除封填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03 C040105401 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的; 较轻 未造成地下管线或附属设施破损,未影响正常使用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较重 造成地下管线或附属设施破损,影响正常使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地下管线或附属设施严重破损,无法使用的 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04 C040105402 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的; 较轻 未造成地下管线破损,未影响正常使用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较重 造成地下管线破损,影响正常使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地下管线严重破损,无法使用的 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05 C040105403 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 较轻 未造成地下管线破损,未影响正常使用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较重 造成地下管线破损,影响正常使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地下管线严重破损,无法使用的 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06 C040105404 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接驳地下管线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擅自接驳地下管线的; 较轻 未造成地下管线破损,未影响正常使用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较重 造成地下管线破损,影响正常使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地下管线严重破损,无法使用的 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07 C040105405 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其他严重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严重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较轻 未造成地下管线破损,未影响正常使用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较重 造成地下管线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地下管线严重破损,无法使用的 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08 C040105501 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对地下管线检测、维护、维修造成维护、辨识困难,影响安全或运行的 处五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较重 影响对地下管线检测、维护、维修,导致误读误识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处七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 处一万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09 C040105601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测量资料、移交有关档案,以及移交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 (市) 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监督管理。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好无损。
新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城市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设施专业图上,并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其有关档案分别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权属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测量资料、移交有关档案,以及移交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通报批评 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工程档案不准确、不完整的 给予通报批评,处五万以上八万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报送测量资料、移交有关档案的;工程档案不真实的 给予通报批评,处八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3月13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10 C040201701 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较轻 逾期3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较重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11 C040201801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较轻 逾期3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较重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7000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供水排水










《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5月10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12 C050101901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 《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城市居民住宅,必须安装分户计计量县水表,实行计量收费。 《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处20-100元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限制其用水量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处20-40元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处40-80元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80-100元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13 C050102001 城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 《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城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 约用水设施与工程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以上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 《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城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1000-10000元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
较轻 尚未拖入使用的 处1000-3000元的罚款
较重 已投入使用,有配套建设,经验收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处3000-7000元的罚款
严重 已投入使用,未配套建设的 处7000-10000元的罚款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14 C050200901 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新建房屋继续安装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通知淘汰的便器水箱和配件(以下简称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由城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
较轻 安装少于50套的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较重 安装多于50套少于100套的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50-8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严重 安装多于100套的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8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15 C050200902 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原有房屋安装使用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50-8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8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16 C050200903 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原有房屋安装使用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50-8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8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17 C050200904 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 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新。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50-8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8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2年1月9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18 C050304701 供水单位未每周向当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 供水单位应当每周向当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 、检测资料。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五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19 C050304702 供水单位违反《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制度,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自检工作;对于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卫生标准。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五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20 C050304703 供水单位违反《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检修城镇供水设施或者更换设备。当城镇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尚未造成供水能力降低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供水能力降低,但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停水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五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21 C050304704 供水单位未遵守《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障城镇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
(二)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全面负责供水经营与服务等各方面的业务受理;用户服务中心应当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AB角等制度,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不予受理的业务应当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四)设置供水服务热线,全天 (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并与当地12319服务热线联动;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处理完毕;
(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制定和完善义务监督员制度;每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用户对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22 C050304705 供水单位直接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工作的人员,未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未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岗位培训合格后,即上岗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供水单位直接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23 C050304706 供水单位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未使用统一收费凭证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收费凭证。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24 C050304707 供水单位未按照《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采取相应措施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 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因发生灾难或者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城镇供水主管部报告。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内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25 C050304801 未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26 C050304901 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并邀请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 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仍未改正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水质安全事故的 处五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27 C050305001 单位或个人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及构筑物,堆放土方及杂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水产养殖;
(三)埋设线杆、种植深根系植物;
(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行为。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水质安全事故的 处五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28 C050305002 单位或个人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水质安全事故的 处五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29 C050305003 单位或个人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水质安全事故的 处五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30 C050305004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水质安全事故的 处一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31 C050305005 单位或个人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32 C050305006 单位或个人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三)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千元的罚款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33 C050403001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34 C050403002 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六)定期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水质安全事故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4月17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35 C050502801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36 C050502802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 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水质安全事故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8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37 C050602501 建设单位对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研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对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研究, 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予以通报批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仍未改正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38 C050602502 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能保证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和消毒产品、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管理、供水水质等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的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管理、供水水质等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予以通报批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仍未改正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39 C050602503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遵《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于清洗、消毒3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并在清洗、消毒后委托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进行水质检验。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予以通报批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仍未改正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40 C050602504 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违反《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和水源选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备周围保持良好卫生状况,地面平整硬化,具有废水排放设施。
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与周围的畜禽饲养场所、公共厕所和垃圾堆放处理场所等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源的距离应当在十米以上。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予以通报批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仍未改正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41 C050602505 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遵守《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二)选用的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三)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按周对设备和出水水质进行巡查、自检,发现卫生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每年委托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机构对出水水质进行检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四)在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及设备管理人员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巡查记录和水质检验结果。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予以通报批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仍未改正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0月2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42 C050704801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设施尚未投入使用的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设施已投入使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设施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43 C05070490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或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按要求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44 C050705001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限期内采取治理措施的 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出规定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被列入重点污染单位名录的排水户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45 C050705002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按照要求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的;逾期不改正,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46 C050705101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按照要求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47 C050705201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48 C050705202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按照要求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49 C050705301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较重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50 C050705302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限期内采取治理措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较重 限期内采取治理措施,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限期内未采取治理措施,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51 C050705401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轻 逾期30日以内缴纳的 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较重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缴纳的 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5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未缴纳的 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52 C05070550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睿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较轻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按照要求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53 C05070550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较轻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按照要求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54 C050705503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睿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睿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睿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较轻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按照要求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55 C050705601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较重 按照要求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56 C050705701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57 C050705702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较重 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2016年12月30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58 C050804201 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3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59 C050804301 单位或个人存在《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行为的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
(二)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三)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
(四)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以上六点五万以下的罚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六点五万以上八点五万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个人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八点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60 C050902901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轻 逾期3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3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61 C050903001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且尚未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受理投诉举报、执法检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但尚未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已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62 C050903101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暂停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暂停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较轻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63 C050903301 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鼓励排水户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64 C050903401 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限期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
较重 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的,限期内未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






(六)市容环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65 C060110801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较轻 限期内采取治理措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较重 限期内未采取治理措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限期内采取治理措施,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限期内未采取治理措施,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百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66 C060111101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67 C060111102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及时改正,尚未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已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68 C060111103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69 C060111104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违规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违规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违规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70 C060111105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71 C060111106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72 C060111107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73 C060111108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较轻 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的 对个人处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七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74 C060211501 施工工地未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五)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六)装卸和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采取完全密闭措施;
(七)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设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较轻 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屡查屡犯、反复出现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75 C060211502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较轻 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屡查屡犯、反复出现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76 C060211503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77 C060308501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号牌清晰;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文件;
(三)通行限行区域或者路段时,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车速通行;
(四)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
(五)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保持车体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较轻 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屡查屡犯、反复出现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2月7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78 C060403901 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保证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较轻 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 处三万元以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屡查屡犯、反复出现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79 C060412101 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出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状况时,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屡查屡犯、反复出现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80 C060507301 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在限制建设区域确需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建筑隔声设计,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较轻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尚未投入使用并及时改正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按要求改正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按要求改正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81 C060507601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首次违法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较重 2次及以上违法的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82 C060508301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一)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内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83 C060508302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内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84 C060601501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除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逾期改正时间较短的 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85 C060601701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清除。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二百元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86 C060601702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二百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87 C060601801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违反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规定的;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两千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88 C060601802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拒不改正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两千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89 C060601901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八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90 C060602001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的,拒不改正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每处处以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91 C060602201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92 C060602401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经营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每次处以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每次处以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93 C060602501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造成泄漏、遗撒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清除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94 C060602701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违反《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95 C06060320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未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足一吨的 予以警告,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96 C06060320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二百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97 C060603601 擅自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垃圾在一吨以下的 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垃圾在一吨以上的 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98 C060603701 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首次违法的 予以警告,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处理
较重 2次已以上违法的 予以警告,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予以警告,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一百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99 C060603702 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在市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在市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清除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严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二百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00 C060603801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上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以二千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01 C060604001 随地吐痰、便溺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02 C060604002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03 C060604003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04 C060604004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二百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05 C060604005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拒不改正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严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一千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06 C060604006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以二千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07 C060604101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较重 逾期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以二千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08 C060604102 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较重 逾期改正的 处以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以八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09 C06060430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逾期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7月29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10 C060706601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 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首次被查处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第二次被查处的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11 C060706602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首次被查处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第二次被查处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12 C060706701 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较轻 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的 对个人处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七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13 C060706602 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对单位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14 C060706801 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15 C060706802 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对单位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16 C060706803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17 C060706804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18 C060706805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及时改正,尚未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已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拒不改正的;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19 C060706901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20 C060803801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21 C060803901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22 C060804001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23 C060804101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 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执行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24 C060804201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执行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25 C06080440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执行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26 C060804501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 、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 、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1日内整改完毕的 不予行政处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1日以上3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以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27
C060804502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1日内整改完毕的 不予行政处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1日以上3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28 C06080460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二)擅自停业、歇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内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内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29 C06080460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内的 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内的 处以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8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30 C060903501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 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收集和运输。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较重 及时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31 C060903701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未遵守《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三)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
(五)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元罚款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32 C060903702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未遵守《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二)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三)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四)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按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八)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 (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九)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十)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元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33 C061002001 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人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人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混入的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混入的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混入的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34 C061002002 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人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人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混入的危险废物0.1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混入的危险废物0.1立方米以上0.2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混入的危险废物0.2立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35 C061002003 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人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人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受纳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受纳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受纳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对单位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处3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36 C061002101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受纳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工业垃圾0.5立方米以下、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1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受纳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工业垃圾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1立方米以上0.2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受纳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工业垃圾1立方米以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2立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37 C061002201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38 C061002202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39 C061002301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1.5万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给予警告,处3.5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40 C061002401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尚未处置建筑垃圾的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已经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已经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41 C061002501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较轻 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42 C061002502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较轻 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43 C061002601 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44 C061105101 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经营小摊点的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进行处罚。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罚款





(七)市政交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45 C070103901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在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施、施工任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2年2次发生同类型违法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46 C070103902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47 C070103903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在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施 、施工任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48 C070104001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工程造价0.5%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工程造价0.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工程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49 C070104201 城市道路范围内存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50 C070104202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51
C070104203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52 C070104204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53 C070104205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54 C070104206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55 C070104207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56 C070202501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57 C070202502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58 C070202503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59 C070202504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60 C070202505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61 C070202601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 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62 C070202701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的罚款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63 C070202801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64 C070202802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65 C070202803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未即采取措施,未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在二十四小时内,未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未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使用或者转让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66 C070202804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停止执行前款规定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67 C070303101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68 C070303201 单位或个人存在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燃气热力管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69 C080104501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中,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应当向省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经营时间1个月以内的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经营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处1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70 C080104502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中,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应当向省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持续时间1个月以内的 处3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71 C080104601 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72 C080104602 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较轻 尚未用于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已经用于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73 C080104603 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 、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74 C080104604 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75 C080104605 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76 C080104601 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77 C080104607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 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78 C080104701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销售5瓶以内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销售5瓶以上10瓶以内的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销售10瓶及以上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79 C080104801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 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 、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80 C080104901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较轻 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81 C080104902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较轻 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82 C080104903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较轻 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83 C080104904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较轻 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84 C080104905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日以内改正的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日以上3日以内改正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仍未改正的;拒不改正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85 C080104906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日以内改正的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日以上3日以内改正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仍未改正的;拒不改正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86 C080104907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内改正的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拒不改正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87 C080104908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内改正的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拒不改正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88 C080105001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较轻 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89 C080105002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较轻 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90 C080105003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较轻 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91 C080105004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较轻 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的;拒不改正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92 C080105101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93 C080105102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可以处15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94 C080205701
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内改正的 对单位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拒不改正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95 C080205702
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的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内改正的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拒不改正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96 C080205703
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内改正的 对单位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拒不改正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97 C080205704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首次违法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重 2次及以上违法的 对单位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罚款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98 C080205801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 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五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的;拒不改正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2022年9月28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99 C080303101 供热企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本省对供热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较轻 经营时间1个月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经营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00 C080303102 擅自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供热企业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较轻 尚未用于供热经营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已经用于供热经营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01
C080303201
供热企业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在供热期内,因设备设施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通知热用户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因设备设施故障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减收热费。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 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擅自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拒不履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02 C080303202 供热企业擅自停业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与当地人民政府协商;经协商一致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备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缴纳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 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擅自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拒不履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较轻 擅自停业5日以内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擅自停业5日以上10日以内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擅自停业10日以上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03
C080303203
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备设施承担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责任,供热期开始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供热期间加强巡查巡检,及时消除隐患,保证供热设备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 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擅自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拒不履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内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04 C080303204 拒不履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备设施承担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责任,供热期开始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供热期间加强巡查巡检,及时消除隐患,保证供热设备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 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擅自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拒不履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内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9月6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05 C080405301 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二)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 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以三千五百元以上四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处以四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06 C080405302 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07 C080405303 热用户(单位或个人)存在《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08 C080405304 热用户(单位或个人)存在《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九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四)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七)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09 C080405401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轻微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 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10 C080405402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轻微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 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11 C080405403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轻微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 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12 C080405404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第五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轻微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 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园林绿化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13 C090105901 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规划和责任分工,下达年度绿化任务,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绿化规划实施。
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绿化任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组织实施,按时完成,保证绿化质量和成效。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完成绿化任务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应当完成而未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较轻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应当完成而未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一点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应当完成而未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一点三倍以上一点七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应当完成而未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一点七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14 C090106101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需占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占用绿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占用绿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所占绿地价值三点五倍以上四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占用绿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所占绿地价值四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15 C090106102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原貌。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逾期5天以内归还的 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5天以上10天以内归还的 处所占绿地价值三点五倍以上四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10天以上仍不归还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所占绿地价值四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16 C090106201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工程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100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100以上13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130以上17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170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17 C090106501 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给予警告
较轻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至6元的罚款
较重 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6元至9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9元至10元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18 C090106601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
(二)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2颗以内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
较重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2颗以上5颗以内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处树木基准价值六点五倍以上八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5颗及以上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树木基准价值八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19 C090106602 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移植成活率。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擅自移植城市树木2颗以内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
较重 擅自移植城市树木2颗以上5颗以内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处树木基准价值三点五倍以上四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擅自移植城市树木5颗及以上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树木基准价值四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20 C090106701 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 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保护与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养护单位和人员。
养护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保证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居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本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日常养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居住区公共绿地或者擅自变更其用途。
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民绿化公约,建立具体可行的养护管理制度。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致使绿化植物死亡的,责令限期补植,可以并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初次违法,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不予行政处罚 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致使绿化植物死亡的,责令限期补植
较轻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三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三点五倍以上四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完成补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四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21 C090106801 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古树名木的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科学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 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非法购买古树名木一棵的 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购买古树名木二棵的 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并处购买价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非法购买古树名木三棵及以上的 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并处购买价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22 C090106802 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
(二)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第三十四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移植成活率。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擅自砍伐一棵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一棵古树名木死亡的 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擅自砍伐二棵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二棵古树名木死亡的 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点五倍以上四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擅自砍伐三棵及以上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三棵及以上古树名木死亡的 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四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23 C090107101 损毁绿化设施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六)损毁绿化设施;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损毁情节较轻,未造成树木死亡的 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较重 损毁情节较重,未造成树木死亡的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树木死亡的 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24 C090107201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七)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200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300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4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25 C090107202 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五)擅自采挖树木,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二) 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300元以上35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350元以上45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4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26 C090107203 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三) 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27 C090107204 擅自采挖树木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五)擅自采挖树木,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四)擅自采挖树木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28 C090204801 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轻 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 给予警告,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29 C090204802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逾期不改正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百三十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三十元以上一百七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七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30 C090204803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不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轻 死亡树木2棵以内的 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死亡树木2棵以上5颗以内的 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死亡树木5棵及以上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31 C090204804 占用公共绿地举办大型活动,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恢复原状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三十条第二款 占用公共绿地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轻 举办活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举办活动面积在100平方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举办活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32 C090204805 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三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33 C090204806 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34 C090204806 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35 C090204901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36 C090204902 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六)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37 C090204903 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九)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38 C090204904 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三百五十元以上四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四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39 C090204905 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三)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40 C090204906 擅自采挖树木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四)擅自采挖树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41 C090204907 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五)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42 C090204908 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七)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43 C090204909 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八)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照《河北省绿化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六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六百五十元以上八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八百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4年12月12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44 C090302901 损害古树名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采伐、移植;
(二)剥皮、挖根、折枝;
(三)悬挂重物或者借用树干为支撑物;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铺设管线、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体;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二百元以上四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四百五十元以上七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11年1月26日修正)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45 C090403001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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