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单位: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制表日期:2025年1月1日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进行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行为;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6日修正,2017年9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2 |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6日修正,2017年9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3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6日修正,2017年9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4 |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6日修正,2017年9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5 | 在城市内行驶的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6日修正,2017年9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6 |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不符合下列规定的处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的处罚;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6日修正,2017年9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7 |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6日修正,2017年9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8 | 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除外)的; 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6日修正,2017年9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9 |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6日修正,2017年9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0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6日修正,2017年9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1 |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不遵守《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2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六十六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3 | 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4 | 违反《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一)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 (二)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违反《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违反《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5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6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7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8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9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20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21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2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4日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23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4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24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25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第二十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26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27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28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29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30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31 |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32 | 未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33 |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处罚,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34 |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35 |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36 |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37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38 | 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39 | 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40 |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41 | 擅自在城市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42 | 损毁绿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六款、第七十一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43 | 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的处罚: (一)擅自采伐、移植; (二)剥皮、挖根、折枝; (三)悬挂重物或者借用树干为支撑物;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铺设管线、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体;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0日 | 据省厅自由裁量添加 | ||||||||||
44 |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部《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994年8月16日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 2001年9月7日修改,2004年7月23日修改,2011年1月26日修改 )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45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2 号,2011年1月26日修改)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46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47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48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49 |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5月10日修正)第八条、第十九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50 | 城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求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5月10日修正)第十条、第二十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51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九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52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53 |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修正)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54 | 违反《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4号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正)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55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56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57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 《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58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59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60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61 |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62 | 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63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 《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64 |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65 | 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2016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7号令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66 | 违反《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一)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 (二)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三)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 (四)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2016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7号令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第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67 |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四条、第二十六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68 |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69 |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70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71 |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三十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72 |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暂停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73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74 | 重点排水户未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75 | 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76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77 | 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78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八条第八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79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80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81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处罚: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82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83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84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85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七)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八)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九)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十)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86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87 |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九十八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88 |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89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90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91 |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92 |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26条、第103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93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71条、第72条、第108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94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49条、第50条、第55条、第57条、第63条、第111条款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95 |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一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96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四款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97 |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98 |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99 |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一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00 | 从事无证经营的处罚(限于市区店外、街道路边)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二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01 | 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02 | 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仅限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园林绿化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03 | 建设施工、物料堆放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仅限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园林绿化作业和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04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05 | 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仅限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和园林绿化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06 | 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处罚;未依法公开监测数据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处罚。(仅限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园林绿化作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07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16修正,〔2018〕第4号省政府令修订,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08 |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16修正,〔2018〕第4号省政府令修订,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七款、第三十五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09 | 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餐饮单位以及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16修正,〔2018〕第4号省政府令修订,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10 |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16修正,〔2018〕第4号省政府令修订,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11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12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13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14 |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15 | 违反《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16 | 违反《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17 | 违反《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而未配套建设的; 违反《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18 |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19 |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擅自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第十条、第三十一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20 | 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履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21 | 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 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22 | 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 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23 | 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热用户有下列行为的处罚: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处罚: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四)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七)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 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24 |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 (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 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25 |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未向城乡规划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予以拆除封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五十三条第六款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26 | 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的;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的; (三)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 (四)擅自接驳地下管线的; (五)其它严重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五十四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27 | 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五十五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28 |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测量资料、移交有关档案,以及移交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五十六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29 |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30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31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3〕第118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32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3〕第118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33 |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3〕第11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34 | 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3〕第118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35 | 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2014、2016、2017、2018、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五次修正)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36 |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没有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37 |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没有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38 | 占用公共绿地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损坏绿地和绿地设施。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及时恢复原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39 | 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40 | 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没有符合公园总体规划的。 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41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2014年8月31日,2021年6月10日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管理相对人 | 91日 | 无 | 不收费 | ||||||||
142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2014年8月31日,2021年6月10日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 |
管理相对人 | 92日 | 无 | 不收费 | ||||||||
143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2014年8月31日,2021年6月10日三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44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2014年8月31日,2021年6月10日三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45 | 沿街店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三)占压城市道路私接道路斜坡;(四)占压城市道路增设户外步梯、电梯;(五)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增改门、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三条第(三)(四)(五)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46 | 在临时市场或经批准地点举办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符合的处罚: (一)在划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二)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有专门收纳垃圾的人员,保障活动现场整洁;(三)及时清扫现场,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符合要求;(四)保障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47 | 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升降杆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 90日 | |||||||||||
148 |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自行车,造成乱摆放问题严重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沧州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 (2022年8月30日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49 |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未在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点前井口处设置标识的或者在非排水功能的井口使用标有雨水功能或者污水功能统一标识的排水井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经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50 |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51 | 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52 |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七款、第二十八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53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54 | 除工程施工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6月15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十八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55 |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6月15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十九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56 |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运营单位在运营期间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6月15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57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逾期未完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7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58 | 对建筑市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 管理相对人 | 90日 | 无 | 不收费 | |||||
159 | 对经教育、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其使用的工具和有关物品 | 行政强制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2003年7月18日公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条第五款 | 《河北省商品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冀政办[1995]55号)(限市区店外、街道路边)第十六条 |
管理相对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60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二条 | 管理相对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61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行政强制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邮政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 管理相对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62 | 对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进行查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行政强制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744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管理相对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63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征收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第二条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全文。 |
管理相对人 | 无 | 无 | 收费 | |||||||
164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行政检查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历经2017年、2019二次修订)第四条、第四十三条 | 管理相对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65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行政检查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2014年8月31日、2021年6月10日三次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 管理相对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66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管理相对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67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第198号令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4月,国务院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管理相对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68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第十四条 | 管理相对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69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第十一条 | 管理相对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70 | 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修订)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管理相对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71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 管理相对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72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 管理相对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73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 | 管理相对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74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 管理相对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75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第198号令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4月,国务院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第二十八条 | 管理相对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76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6月1日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2018]第4号进行修改,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修正)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管理相对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77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