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城管局 - 事前公开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权力救济途径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权力救济途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记载为准)。

网站地图 |

主办单位: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主办 电话: 0317—3011402

网站标识码:1309020003 备案号:冀ICP备12021913号-1 沧公备1309020200020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xhqwxb2018@163.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7-2163764

推荐使用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