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农(防疫)罚〔2026〕1号
当事人: 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镇卢家园村马XX猪场
住 所: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镇卢家园村
联系方式:133XXXXXX5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当事人饲养的育成仔猪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7月13日,沧州市新华区农业农村局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班执法人员到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镇卢家园村马XX猪场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由该猪场负责人马XX陪同检查:该猪场存栏繁殖母猪1头,育成仔猪13头。2026年5月10日,该繁殖母猪产仔13头,无死亡,全部成活,截止到2026年7月13日,13头育成仔猪还未按照强制免疫计划首免猪口蹄疫疫苗,该猪场负责人认为猪场存栏量小,环境好,不会发病,所以就没有按照本场的免疫程序注射疫苗。经核查,当事人承认该厂13头育成仔猪还未按照强制免疫计划首免猪口蹄疫疫苗,已签字确认。
当事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实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1:违法行为:“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等行为”;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裁量幅度 “较轻”;适用条件 :“未实施强制免疫的畜在11头(只)以上不足50头(只)”;裁量基准 :“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命令:“责令限期改正”之规定。
结合马XX猪场积极配合本案调查,态度很好,经局党组会议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马XX猪场立即改正饲养的育成仔猪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的行为。
2.对本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沧州南门里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或沧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沧州市新华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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