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行政执法辅助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内设执法股室及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以及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内容;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方式。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应一律公开,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八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区局门户网站、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分局办事大厅、区局院内的电子显示屏、区局信息公开栏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文件等,通过相关网站进行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规股牵头,组织相关股室按照《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司法局审核后公开;
(二)企业监管股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区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三)法规股负责公示本级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四)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一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可以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我局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将各股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通过我局内网、院内电子屏、院外公示栏等及时对外发布和更新。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河北”网站报送公示。
第十四条 各办案机构在结案二十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综合执法股负责督导检查。
第十五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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