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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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备注 |
1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 | 合伙企业清算人未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第一百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 | 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 |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从事“(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 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 活动;(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 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 有关的联络活动。”以外活动的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 |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未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者未在恢复营业后30日内公示终止歇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 | 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9 | 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相关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七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0 | 市场主体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1 |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2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广告内容不违法、且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3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4 | 未将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首次违法、已取得批准证书、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且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5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6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7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或未进行 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8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或未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9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对市场监管方面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0 |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少于三年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1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2 |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3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的、未完整保存修改后的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的、未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或未在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并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四十八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4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5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6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7 | 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8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 立即停止销售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9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0 | 商标印制单位未按要求保存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的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1 |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2 |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未在一年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3 | 集体商标注册人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4 | 证明商标注册人拒绝为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使用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5 | 证明商标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6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7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8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9 | 未注明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或者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的、电梯改造未取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电梯改造完成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更换产品铭牌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的 |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0 | 公共交通领域电梯未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 |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1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2 | 部门和企业、事业 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首次违法、及时停止使用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3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首次违法、及时停止使用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4 | 进口或销售未经国 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 | 首次违法、及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5 |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及时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6 |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7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8 |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9 | 集市主办者未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未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0 | 经营者不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不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及时停止使用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1 | 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2 | 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二)项 | 首次违法、及时停止使用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3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依法配备相关计量检测设备或者未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4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5 | 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第九条第(四)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6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办理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7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8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9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0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1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2 |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3 |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4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5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6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7 | 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没有健康证明的;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8 | 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五十四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9 |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0 | 参加传销的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二十四条第三款 | 被诱骗、胁迫参加传销或首次参加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1 |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首次违法、未产生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2 | 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四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3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4 |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5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提交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6 | 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7 | 违反《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 |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十三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8 | 未经许可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等行为的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第(二)、(三)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9 | 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0 |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未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1 |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2 | 企业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3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行为的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4 | 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行为的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5 | 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等行为的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6 |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行为的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7 | 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不符合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行为的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八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8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未有效管理其执业人员等行为的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9 | 认证机构向不符合要求的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行为的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90 | 认证机构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超过获证有机产品实际生产、加工数量行为的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91 | 在自办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自有经营场所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92 |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 |
93 | 销售者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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