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第三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任务(序号52)整改验收公示
第三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序号52)已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2024年7月2日至7月15日(10个工作日),监督方式: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电话:2051006,邮箱:czshbjdcb@163.com,通信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西路54号;沧州市新华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电话:3200112,邮箱:xhqhbj2013@126.com,通讯地址:沧州市新华区交通大道20号。
一、整改任务
沧州市空气质量精准管控措施浮于纸面,重点区域包联工作专班运行机制形同虚设,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整改实施主体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沧县、运河区、新华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验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整改情况
按照市核心区域精细化管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细化专班工作职责,对重点区域工业企业、交通干线、加油站、建筑工地、停车场、餐饮饭店等情况进行细致排查,摸清底数,做好排查管控,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密切关注数据变化,及时组织排查整改,力争2小时消除到位。
四、验收情况
2024年5月6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照我区《关于对第三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序号52)进行验收的请示》,组织了验收,认为我区已按《沧州市贯彻落实第三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落实了该问题相应整改措施,达成整改目标,整改台账完整清晰,同意对该问题通过整改验收。
2024年7月2日
网站地图 |
主办单位: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主办 电话: 0317—3011402
网站标识码:1309020003 备案号:冀ICP备12021913号-1 沧公备1309020200020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xhqwxb2018@163.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7-2163764
推荐使用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