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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人民政府第三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序号52)整改验收公示

发布日期:2024-07-02   来源: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第三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任务(序号52整改验收公示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序号52已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2024年7月2日至7月15日(10个工作日监督方式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电话:2051006,邮箱:czshbjdcb@163.com,通信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西路54号;沧州市新华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电话:3200112,邮箱:xhqhbj2013@126.com,通讯地址:沧州市新华区交通大道20号

一、整改任务

沧州市空气质量精准管控措施浮于纸面,重点区域包联工作专班运行机制形同虚设,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整改实施主体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沧县、运河区、新华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验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整改情况

按照市核心区域精细化管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细化专班工作职责,对重点区域工业企业、交通干线、加油站、建筑工地、停车场、餐饮饭店等情况进行细致排查,摸清底数,做好排查管控,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密切关注数据变化,及时组织排查整改,力争2小时消除到位。

四、验收情况

2024年5月6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照我区《关于对第三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序号52)进行验收的请示》,组织了验收,认为我区已按《沧州市贯彻落实第三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落实了该问题相应整改措施,达成整改目标,整改台账完整清晰,同意对该问题通过整改验收。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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